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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迫使商店關門。

法律分析:在合夥企業的情況下,合夥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他未經同意強行關門並造成壹定損失,他應該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同壹經營目的享有利益、承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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