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情況是,吳某和妳父親在生意上無法繼續合作,肯定會面臨分居的問題,需要分割財產。由於企業沒有虧損和盈余,妳父親提出退出,他有權要求吳某給他2萬元土地租金,並依法分割企業剩余利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剩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所欠稅款和清償債務後,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所以妳父親的要求是合法的,請依法維護妳父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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