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的壹般條款可以刪除或修改。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結合具體工程,通過協商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並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當事人對合同通用條款的修改或者補充,只要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合同行為或者合同當事人確認的有效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6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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