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合同法應該屬於商法,但我國實行民商合壹制度,所以合同法放在民法中。商法與民法的區別在於: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商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優先於公平和其他。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商法調整的是營利性主體即商事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