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司法解釋的目的是規定當事人的名稱、標的物、數量是合同的必備要件。缺少這三個要素,合同就不成立。
目前我國的法律沒有該條款的例外,也就是說,該條款目前可以適用於我國所有的合同。
該條中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目前沒有實質性意義。這是壹個包羅萬象的條款。未來法律修改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壹種合同,其成立要件多於上述三個要件,此時仍可使用本條,無需修改本條。屬於立法的技術性操作,可以提高立法的穩定性,節約法律修改的成本。
希望能幫到妳。祝妳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