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6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7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8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0條
因債權轉讓而增加的履約費用由轉讓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