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賦予合法成立的合同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以分為四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妳可能會有疑問,因為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這兩個概念並沒有明確分開。詳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合同的成立不壹定生效,但也可能是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無效合同。無論如何,這是壹個有效性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和無效可能導致締約過失責任。這些效果都只是說明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和範圍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