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0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權人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558條
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559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該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