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本章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如果沒有規定,可以基於事業單位勞務派遣性質,不允許隨時辭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勞務派遣時間內,正式員工需要辭職的,應當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如果是試用期,應當提前3天向用人單位提出,具體視實際情況而定。本部分的規定應參照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