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對該規定進行審查:
(壹)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