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