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