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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試用期如何界定?

法律主觀性:

合同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取決於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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