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並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的駕駛人,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並承擔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責任、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駕駛人,應當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與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
對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證條件的,以及未按規定參加學習、教育、考試的,不予通過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