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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業在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但工作時間不夠長的情況下繳納保險的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15年的,可按以下方式處理:1。2065年7月438+065,438+0社會保險實施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壹次性補足65,438+05年,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2.7月11日社會保險實施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壹次性補滿五年,補滿五年後到15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未達到15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繼續繳納年費至15,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基礎養老金;

3.懇請暫停養老保險聯系,壹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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