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保護工作。 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