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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環境是法律要求的還是法律倡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所以妳有保護環境的義務,這應該是法律要求的。

但是,既然沒有法律後果,那就完全可以不做。

我舉個例子:塑料袋不好,妳有義務不用,但是妳怎麽了?這真是壹個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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