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七條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鬥。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履行軍事職責,隨時準備參軍,保衛祖國。
第十二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22周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