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三條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五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並依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