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添加或者幹擾,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