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非法所得。
未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按照規定予以查處。
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違法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種子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