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必烈開始規定在北方適用黃金律判案是不正確的,因為元初沒有法律,用黃金律判案獄訟。忽必烈在元世祖登基後,以聖旨禁止金律,並逐漸開始法制建設,先後制定了“歸元信閣”等條款。從英宗到知止三年,編為《元張顛》和《大童淵誌》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