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第二十條社會科學普及基地不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計劃開展科普活動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獲得財政資助的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拒絕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資助部門應當追回資助經費,並取消社會科學普及基地資格。財政資助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資助部門應當追回資助經費,並依法處理。第二十壹條本條例自2006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