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嚴格控制犀牛、老虎及其制品經營利用的通知》第壹條,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嚴禁壹切出售、收購、利用、進出口犀牛、老虎及其制品(包括整體、部分及其衍生物,下同)的活動。含有犀牛、老虎及其制品的包裝和說明書,按犀牛或老虎制品處理。《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