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戶外活動時,壹般活動都有免責條款,如寫明“組織者和領隊有義務,途中發生任何意外,與組織者和同隊隊友無關。”“如果救援失敗或無法救援,組織者和隊友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民事責任。”等聲明。在我國戶外運動領域,列出“免責條款”已經成為慣例。
“免責聲明”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不能免除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免責條款”只能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讓參與者提高安全意識。
根據審判實踐,法院壹般從組織者和參與者是否有過錯來確定各自的責任,但具體的過錯程度和賠償數額在每個法院的實踐中並不相同,我國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賠償多少。最終壹般由法官自由心證後考慮。所以,戶外活動壹定要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