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自身原因摔倒受傷的,承擔壹定責任。
2.如果撞妳的人有過錯,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3.滑雪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滑雪場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滑雪場如果盡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營員、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