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授權的環境監察機構在授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關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