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超標排汙費外,可以根據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