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開放為原則”的缺點。
2.法律文件披露的類型不夠。法律文書的公開就是執法結果的公開,執法結果的公開需要以確鑿的文書為依據。
3.過程信息披露不充分。
5.救濟程序太簡單了。
6.缺乏評價機制。
法律依據: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