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的功能是通過調整人們(包括組織)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與環境保護和改善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將人類活動的汙染和損害限制在最低限度,維護生態平衡,實現人類社會與自然的協調發展。我國刑法也規定了對破壞環境的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