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這些義務應該是城管局城市衛生管理職責的壹部分。城管局成立和執法的法律依據少得可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他們的執法行為很多是違法的,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城市管理的職能,只有地方性法規有規定。
3.環衛工人,也就是普通工人,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沒有具體的法律義務。所以無非是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搞清楚自己要履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