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交驗遷移證,在城市三日內,在農村十日內,辦理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沒有遷移證的公民持以下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1。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應當持有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級以上軍事機關出具的文件。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持有中國人民的護照或者入境證件。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應當持有釋放機關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