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的,應當從就業之日起建立。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辦理都是違法的。
3.當妳不想在本公司工作時,妳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在個人使用之日後壹個月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充全部社會保險。
4,如果單位不支付,申請勞動仲裁,100%勝訴,不過現在不用擔心。
5.單位的違法行為也可以作為妳合法辭職的理由。不僅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重要的是使用審批。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壹年不工作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