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制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統壹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行政區劃設置,根據需要設置專門法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壹個審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在特定部門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我國目前有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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