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通過會計程序進行核算: (壹)資金和有價證券的收付;(二)財產的接收、增減和使用情況;(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四)資本和資金的增減;(五)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六)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