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壹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當根據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提供退卡服務。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回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並保留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小於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第二十二條還規定,發卡企業終止未到期單用途卡支付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當為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並至少於支付終止日前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