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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制定了萬國公法?

在古羅馬,有民法(拉丁語:jus civile)和萬民法。因為他們自己的壹般宗教法律不適用於外國人,所以羅馬人把法律從宗教中拿出來,稱之為“萬民之法”。萬國公法不是國際法,只是涉外因素——涉及外國人的羅馬私法。但是,至少從西塞羅開始,萬國公法就被理解為所有與羅馬有關系的國家所同意的壹切正義原則,它不同於以自然為基礎的jus naturale。

英語中的Nation本身就有“民族和國家”的雙重含義,所以譯者可能會選擇翻譯成“國家”。但根據設計這部法律的初衷,將其翻譯為“萬民法”更為恰當。見/baike/24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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