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者的工資壹般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和年度績效工資六部分組成。這些工資都包含在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範圍內。所以,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對方所有,那麽即使工資歸自己所有,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平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所有* *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