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清償債務,離婚時,夫妻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64條夫妻所負之債,經其簽名或事後壹方追認,以及婚姻關系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生活所需所負之債,屬同壹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