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前,夫妻的財產屬於彼此,這裏的財產包括債權。因此,壹方婚前向另壹方借款,屬於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在借據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借據沒有約定期限的,貸款人催告時應當及時償還。
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