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的內容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必須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壹般的協議會約定家務的劃分,需要支付的生活費的多少,免於處罰等。,甚至有人贊同,如果另壹半有外遇,罰多少。如果協議內容涉及“離婚”,比如合同中約定“如雙方有壹方有外遇或家庭暴力,將無條件離婚”,或者離婚後贍養費、孩子撫養權由誰來支付,法官壹般會裁定無效。判決無效的理由是:由於我國法律仍普遍認為婚姻生活應當永久經營並長期維持,所以不能以離婚來設定協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