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在財產關系方面的法律後果為:1。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不適用於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中的男女雙方。夫妻財產制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基於特定的身份關系。無效婚姻當事人的同居期間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此期間取得的財產自然不能按照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歸雙方所有。《婚姻法》第12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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