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於財產的規定概括起來就是:1。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個人婚前財產屬於壹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壹方不得參與分配;3.對於壹方是故意揮霍夫妻財產的,法院可以判決壹方財產較少或者沒有財產;4.如果壹方有大病,另壹方不願意支付醫藥費,法院會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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