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為兩種類型:自始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我國法律規定,下列情形為無效婚姻: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另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無效婚姻從始是指因缺乏實質要件而自成立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從未存在過有效的婚姻關系。可撤銷婚姻又稱相對無效婚姻,是指雙方缺乏結婚同意的婚姻。任何嚴重違反公益婚姻要件的婚姻,自始無效;壹般違反公益要件或者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是可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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