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有死亡醫學證明;
2、公民正常死亡不能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為正常死亡的,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3、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法律依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於進壹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的通知第壹條人口死亡醫學證明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說明居民死亡情況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
(壹)自2014 10起,各地醫療衛生機構使用新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二)死亡證明書發給在中國大陸死亡的中國公民、臺港澳居民和外國人;
(3)死亡證明的出具單位是負責治療或者調查正常死亡的醫療衛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