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以掛靠方式從事民事活動,請求掛靠方、被掛靠方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掛靠方、被掛靠方為* * *共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