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來看:
法律依據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