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申請執業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壹是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二是取得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三是法學專業的高校畢業生通過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對參加考試人員的學歷要求遠高於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
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管理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置和組織形式進行了調整,刪除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的相關規定,規定了事業單位制和普通合夥人制兩種組織形式,並明確了這兩種組織形式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