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壹)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3)增加機動車內部裝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