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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實體形式

1.調整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置和組織形式,刪除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的相關規定,規定了事業單位制和普通合夥人制兩種組織形式,並明確規定了這兩種組織形式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2.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完善了執業審批的條件和程序,對各地制定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發展規劃作出了明確規定,從上述三個方面完善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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